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營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勝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勝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貫鴻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鴻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羅珮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於11 1 年1 月27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參照, 其上訴顯合法,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