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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88號 原   告 呂紹華       林友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葉信宏律師 被   告 翁政強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被   告 凱璿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凱 被   告 王麗純       張寶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 111年1月13日上午9時20分宣判。惟按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 請求減少價金,應就買賣時瑕疵物與無瑕疵物之應有價值比 較後,再按二者之差額占無瑕疵物應有價值之比例,計算其 應減少之數額,不得依瑕疵部分占買賣標的物之比例計算(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