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511號
上 訴 人 藍萬貴(即福群工程行)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皇僑工程有限公司因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判決,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依其
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2,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