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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山多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桂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瓛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瓛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 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5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050,1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 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