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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永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股東 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 仟零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