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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登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祥盟漁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1,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 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