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登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祥盟漁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1,2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
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