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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60號 上 訴 人 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同喬 上 訴 人 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玉婷 上訴人與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660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繕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