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8號
原 告 許書銘
訴訟
代理人 蔡念辛
律師
被 告 李世英
追加 被告 威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
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
適用簡易程序,110 年1 月22
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27 條第2 項第11款定有明文
。而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1 條規定「修正之民事訴訟法
簡易
訴訟程序,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有關未經終局
裁判者,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本件告主張被告李世英駕駛汽車撞及原告駕駛之車輛,使原
告因而受傷而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本件係屬道路交通事
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爰依
上開修正法條規定,裁定改
依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