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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8號 原   告 許書銘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被   告 李世英 追加 被告 威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 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110 年1 月22 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27 條第2 項第11款定有明文 。而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1 條規定「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 訴訟程序,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有關未經終局裁判者,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本件告主張被告李世英駕駛汽車撞及原告駕駛之車輛,使原 告因而受傷而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本件係屬道路交通事 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爰依上開修正法條規定,裁定改 依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