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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小魚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鄧訓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璇興業有限公司因109 年度訴字第1733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倘上訴人對原 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 62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