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小魚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鄧訓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璇興業有限公司因109 年度訴字第1733
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
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倘上訴人對原
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
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
62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