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小魚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
代理人 鄧訓杰
被
上 訴人 寰璇興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蘇淯銘
訴 訟 代理人 陳贈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3
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3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555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此裁定已於同年7 月10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
人
迄未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
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207 至213 頁),
依
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