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芝璇       楊文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927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