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芝璇
楊文緒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927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