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任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嵩澤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0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338,64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39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
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