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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任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嵩澤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0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338,6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 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