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號
反訴 原 告
即
被 告 兆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妙如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
反訴 被 告
即 原 告 霖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
訴訟代理人 史
乃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
本件反訴原告之聲明為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167,021元,是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1,167,02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