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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號 反訴 原 告 即 被 告 兆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妙如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反訴 被 告 即 原 告 霖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原告之聲明為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167,021元,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167,02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