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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光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鉅荏 參 加 人 黃敏彰 被 上訴人 楊麗淑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有關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第2 項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 年訴字第347 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參加人不服提 起上訴,惟未載明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及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 5 日內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