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光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鉅荏
參 加 人 黃敏彰
被
上訴人 楊麗淑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有關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第2 項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
年訴字第347 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參加人不服提
起上訴,
惟未載明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及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
5 日內補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