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視覺關鍵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士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政豪間返還款項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4,540,84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06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