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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合作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視覺關鍵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政豪間返還款項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4,540,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06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