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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戴新恭 被   告 怡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妃 被   告 蔡珽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書狀內簽 名、蓋章或按指印者,係屬同法第121條所謂之書狀不合程 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9萬3 ,600元,原告僅於起訴狀具狀人欄電腦列印「戴新恭」,並 未為實際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雄院和民 商109年度訴字第368號函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後14日內補正 ,並於同年月23日將上開通知送達原告,此有該通知及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然於4月6日期滿後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 ,其提起本件訴訟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