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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維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若薰 原   告 鑽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宇信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 109年3月16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 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 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 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 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林綉君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