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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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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閎客家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育芳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佳美物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441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9,7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 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