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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楊文城       楊子逸 相 對 人 克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書 相 對 人 元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有違憲之虞。現由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2668號聲請解釋案召開說明會審 理中,聲請法院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等語。 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屢次對原 告提出不實檢舉,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登報道歉;被告 則否認有不實檢舉之行為。是以本件仍應就被告有無為不實 檢舉之行為調查。至登報道歉是否違憲,在大法官解釋宣告 無效前,仍屬現行有效之法律,本件自不存在以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之先決問題。另亦顯無民事訴訟法第181條 、第182條之2、第183條、第184條及第185條裁定停止事由 。故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