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楊文城
楊子逸
相 對 人 克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文書
相 對 人 元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原告請求
被告登報道歉有
違憲之虞。現由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2668號聲請解釋案召開說明會審
理中,
爰聲請法院
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等語。
二、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屢次對原
告提出不實檢舉,爰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登報道歉;被告
則否認有不實檢舉之行為。
是以本件仍應就被告有無為不實
檢舉之行為調查。至登報道歉是否違憲,在大法官解釋宣告
無效前,仍屬現行有效之法律,本件自不存在以他訴訟之
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之先決問題。另亦顯無民事訴訟法第181條
、第182條之2、第183條、第184條及第185條裁定停止事由
。故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