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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5號 原   告 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讚衛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被   告 旭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博 被   告 冠學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右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 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彥霖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 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已得獨任辦理民事 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 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 之裁定,由法官鄧怡君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