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5號
原 告 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讚衛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
律師
被 告 旭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博
被 告 冠學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右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
本件訴訟於民國
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彥霖法官為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
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已得獨任辦理民事
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
合議庭認無合議
之必要,且尚未經
言詞辯論程序,
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
之裁定,由法官鄧怡君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