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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0號 原   告 鈉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清水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10月7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萬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