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0號
原 告 鈉多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仕誠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洪清水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10月7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
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萬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