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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周嘉志       徐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被   告 聯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昌 訴訟代理人 陳正山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1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十四行中關於「應屬無據」之記載, 應更正為「應屬有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