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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1號 被   告 酷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翔 送達代收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新得里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731 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338,5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