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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   告 梁哲榮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呂興忠 被   告 立一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吳鄭秀琴 訴訟代理人 吳偉逢 被   告 澄清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光華 訴訟代理人 鄒龍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