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 告 梁哲榮
訴訟
代理人 林清堯
律師
被 告 呂興忠
被 告 立一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吳鄭秀琴
訴訟代理人 吳偉逢
被 告 澄清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光華
訴訟代理人 鄒龍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