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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1號 原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姜容 人 上訴人與愛荷美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陳惠珍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 881 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請併補正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