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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莉芳生活美學館即柴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先、艾吉生技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倘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4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 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