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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席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致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為:(一)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至第5項請求部分廢棄。(二)被 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3萬4,478元及其利 息。(三)被上訴人林致君應再給付上訴人180萬元及其利息。(四 )被上訴人胡紫琳應再給付上訴人185萬元及其利息。(五)被上訴 人周信學應再給付上訴人190 萬元及其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合計為668萬4,4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4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