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
代理人 林志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錢富春
裘建鶯
參加訴訟人 騏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孟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富春、裘建鶯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7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9,865元(計算式:2,6
39,865+2,000,000=4,639,8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0,40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