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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國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志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錢富春       裘建鶯 參加訴訟人 騏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孟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富春、裘建鶯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7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9,865元(計算式:2,6 39,865+2,000,000=4,639,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40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