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錢富春
裘建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
代理人 林志東
參加訴訟人 騏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孟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9,637 元
(計算式:2,967,450+4,052,187=7,019,63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5,7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