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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參加人就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上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告林商行強化安全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林啟明、林鍵一、林鍵 恩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依前引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到院,逾期不 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