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
參加人就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上鋼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
告林商行強化安全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林啟明、林鍵一、林鍵
恩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爰
依前引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到院,逾期不
繳即
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