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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預付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兼康順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民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覺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   告 康桔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恭評 原   告 康堤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弘 原   告 康橋旅社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弘 原   告 康寶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忠 原   告 高都餐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原   告 城市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原   告 康迪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被   告 耐客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全 被   告 張耀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琬蓉律師       林若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 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 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 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 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 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林綉君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