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兼康順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承受訴訟人)
法定
代理人 陳保成
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民權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覺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 告 康桔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恭評
原 告 康堤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弘
原 告 康橋旅社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弘
原 告 康寶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忠
原 告 高都餐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原 告 城市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原 告 康迪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被 告 耐客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全
被 告 張耀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琬蓉律師
林若馨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
本件訴訟於民國
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
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
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
合議庭認無
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
言詞辯論程序,
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
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林綉君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