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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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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遠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吳建勛律師       鍾韻聿律師       呂明龍 被   告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至隆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葉永芳律師       史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 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原裁 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第三行「於110年12月26日」之記載,應 更正為「於110年10月26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