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遠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傑騰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吳建勛律師
鍾韻聿律師
呂明龍
被 告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至隆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葉永芳律師
史碩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 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原裁
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第三行「於110年12月26日」之記載,應
更正為「於110年10月26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