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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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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大西洋成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 訴 人 西華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9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 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 ,710,142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號2 樓、3 樓 、4 樓之建物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04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 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