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大西洋成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吉
上 訴 人 西華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9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
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
,710,142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號2 樓、3 樓
、4 樓之建物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9,504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
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