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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擎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三華 人 被   告 李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起訴狀繕本漏未送達予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109 年12月8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 論期日。併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