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兼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擎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三華
人
被 告 李瑞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
起訴狀繕本漏未送達予被告,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109 年12月8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
論
期日。併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