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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峰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校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2 萬89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96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