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原 告 華王股份有限公司
謝菘庭即洪萬太、洪黃罔碖之繼承人
洪文祥即洪萬太、洪黃罔碖之繼承人
洪明福即洪萬太、洪黃罔碖之繼承人
洪琬嵐即洪明吉之繼承人
洪佩純即洪明吉之繼承人
洪偉誌即洪明吉之繼承人
洪振展
洪韋佳
洪明樂
上 十一人
共 同
複 代理人 林維哲律師
被 告 黃文淵
黃文榮
許清坤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
兩造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件:
一、(原告應表示意見部分)
被告洪黃罔碖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被告洪松祺、謝伊青、謝菘庭、洪文祥、洪明福有無辦理繼承登記?如否,原告就此部分有無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二、(被告洪松祺等十一人應表示意見部分)
被告洪黃罔碖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被告洪松祺、謝伊青、謝菘庭、洪文祥、洪明福有無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洪松祺等十一人就(分割前)
系爭土地之
應有部分為何(估價報告書第1頁下方表格仍列被告洪黃罔碖)?依被告洪松祺等十一人主張之合併分割方案,被告洪松祺等十一人就分割後所得土地之應有部分為何(估價報告書第11頁表格仍列被告洪黃罔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