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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深圳市兆紀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升  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律師       李政儒律師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 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美金45萬8,921.18元本息,本件訴訟 繫屬日即民國109 年7 月1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6,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58 萬4,066 元,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9萬7,388 元。上訴人既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