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深圳市兆紀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思升
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
律師
李政儒律師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
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美金45萬8,921.18元本息,
爰依
本件訴訟
繫屬日即民國109 年7 月1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6,核定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58 萬4,066 元,徵收第二審
裁判
費新臺幣19萬7,388 元。上訴人既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