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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董瓊雲       張義豐 被   告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宏義 被   告 王雨心       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律師       李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 宏智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宏 義、被告王雨心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肆萬零捌 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王宏智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宏義、被告王雨心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博怡,嗣由林謙浩接任之並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03頁至第204頁),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峻灃公司)、王宏義 、王雨心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峻灃公司邀同王宏義、王雨心、被繼承人王宏智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 年7月23日起至109年5月4日止陸 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共4,457萬5,160元(借貸時間 、數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下稱系爭借貸),迄今仍具本金3, 614萬0,84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 催討返還未果。惟王宏智已於109年7月21日死亡,經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少家法院)選任吳剛魁律師為其 遺產管理人,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等法律關係提 起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峻灃公司、王宏義、王雨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 遺產管理人則稱:因無人繼承王宏智之權利義務,故系爭借 貸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因王宏智喪失權利能力而不再繼續發 生,故原告應不得請求遺產管理人於管理遺產範圍內,給付 王宏智死亡後就系爭借貸所生之利息、違約金;如認原告仍 可向遺產管理人請求利息、違約金,請依職權審酌違約金有 無過高並予以酌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 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查詢表、綜合授信契約 書、授信動用申請書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10 9頁),而吳剛魁律師經高少家法院選任為王宏智之遺產 管理人乙節,亦有該院109年度司繼字第4808號裁定公告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5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高少 家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876、4808號等卷宗查核屬實, 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可認原告 就系爭借貸確實對主債務人峻灃公司負有3,614萬0, 849 元之本金債權,又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均未能提出峻 灃公司或其餘被告已履行債務之證明,是原告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3,614萬0,849元之本金,當屬有據。 ㈢、次就無人承認之繼承,得藉親屬會議或由檢察官、利害關 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考量民法第1181條於74年 6月3日修正前規定:「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非於 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得請求清償債權, 或交付遺贈物。」,修正後則改為:「遺產管理人非於第 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 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等節, 併參該條立法理由為:「本條立法意旨,應在限制遺產管 理人,而不在限制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行使請求權,蓋清償 債務及交付遺贈物,原為繼承人之義務,遺產管理人不過 因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代為履行義務耳。」等語,顯見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權利,本不因被繼承人「有無繼承人」而有 異或受限,蓋遺產管理人僅係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情況下, 代為履行繼承人之義務而已,是債權人如對被繼承人有未 消滅之主權利存在,則從屬於主權利等類如利息、違約金 之債權,自不因被繼承人死亡後無人承認繼承就當然消滅 ,仍當負相關遲延責任。從而,王宏智生前既就系爭借貸 猶積欠原告本金未償,則該本金依系爭借貸所生之利息、 違約金自不因王宏智死亡消滅,是吳剛魁律師辯稱原告不 得向其請求給付王宏智死亡後所生之利息、違約金,並不 可採。 ㈣、再系爭借貸之利息及違約金約定詳如附表二所示,顯見如 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時,僅須按月繳付利息,而利率之約 定,已考量借款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而無過高情況,於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時,僅係依逾期期間長短,分別按原利率 之10%、20%計收違約金,相當於債權人收回借款資金再 運用所得孳息之10%、20%,而非再加計借款本金之10% 或20%,故依前開審酌標準,實難認有過高情事,自無酌 減事由。是原告請求吳剛魁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宏智之 遺產範圍內與峻灃公司、王宏義、王雨心連帶給付原告未 償本金3,614萬0,84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吳剛魁律師既因擔任遺產管理人而具代王宏 智清償債務之責,則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法律 關係,請求吳剛魁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宏智之遺產範圍內 與峻灃公司、王宏義、王雨心為主文第1 項之連帶給付,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一】 ┌──┬───────┬─────────────────┬──────┬────────────────┬──────────┐ │編號│本金尚欠金額 │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計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1 │395萬5,260元 │自109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59 │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2 │533萬3,324元 │自109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97 │自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1 │330萬8,403元 │自109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09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2 │213萬5,212元 │自109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09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3 │292萬3,650元 │自109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09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4 │348萬5,000元 │自109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0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5 │1,500萬元 │自109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 │ │ │ │ │ ├──┼───────┴─────────────────┴──────┴────────────────┴──────────┤ │備註│本附表違約金計算利率欄之「上開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 └──┴────────────────────────────────────────────────────────────┘ 【附表二】 ┌─────────────────────────────────────────────────────────────────────────┐ │㈠長期擔保借款 │ ├──┬───────┬───────┬──────────┬─────────────┬───────────┬─────────────────┤ │編號│借款時間 │原借款總數額 │約定清償方式 │原告主張借款未償數額(新臺│約定利息利率 │相關卷證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幣) │(含計算式) │ │ ├──┼───────┼───────┼──────────┼─────────────┼───────────┼─────────────────┤ │1-1 │102年7月23日 │679萬元 │自102年7月29日至117 │395萬5,260元 │依原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1、借據(本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 │ │ │ │ │年7月29日止,自實際 │ │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 │2、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25頁) │ │ │ │ │撥款日起,依年金法,│ │0.67%計算,現為年利率 │3、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27頁) │ │ │ │ │按月攤還本息 │ │1.59%(0.92% +0.67%)。 │ │ ├──┴───────┴───────┴──────────┴─────────────┴───────────┴─────────────────┤ │㈡中期借款 │ ├──┬───────┬───────┬──────────┬─────────────┬───────────┬─────────────────┤ │編號│借款時間 │原借款總數額 │約定日期 │原告主張借款未償數額(新臺│約定利率(含計算式) │相關卷證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幣) │ │ │ ├──┼───────┼───────┼──────────┼─────────────┼───────────┼─────────────────┤ │2-1 │107年2月13日 │1,000萬元 │自107年2月14日至112 │533萬3,324元 │依原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1、借據(本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 │ │ │ │ │年2月14日止,自實際 │ │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 │2、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33頁) │ │ │ │ │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 │2.13%計算,現為年利率 │ │ │ │ │ │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2.97%(0.84% +2.13%) │ │ ├──┴───────┴───────┴──────────┴─────────────┴───────────┴─────────────────┤ │㈢國內信用狀融資及營運週轉金借款(108年1月8日、109年1月21日各申請授信總額度3,000萬元) │ ├──┬───────┬───────┬──────────┬──────────┬──────────────┬─────────────────┤ │編號│借款時間 │原借款總數額 │約定日期 │原告主張借款未償數額│約定利率(含計算式) │相關卷證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新臺幣) │ │ │ ├──┼───────┼───────┼──────────┼──────────┼──────────────┼─────────────────┤ │3- 1│108年12月30日 │366萬7,510元 │108年1月8日向原告申 │330萬8,403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請授信總額度均新台幣│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3000萬元整。約定動用│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49頁至第│ │ │ │ │期間分別為108年1月8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50頁) │ │ │ │ │日至109年1月8日 │ │年利率1.63%,現為年利率2. │3、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 │ │47%(0.840% +1.63%) │ 68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51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52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 │3- 2│109年3月5日 │270萬9,000元 │109年1月21日1日向原 │213萬5,212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告申請授信總額度均新│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台幣3000萬元整。約定│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動用期間分別為109年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68頁) │ │ │ │ │1月30日至110年1月30 │ │年利率1.88%,現為年利率2. │3、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69頁至第│ │ │ │ │日止 │ │72%(0.840% +1.88%) │ 70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71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73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 │3- 3│109年3月5日 │292萬3,650元 │109年1月21日1日向原 │292萬3,650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告申請授信總額度均新│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台幣3000萬元整。約定│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動用期間分別為109年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68頁) │ │ │ │ │1月30日至110年1月30 │ │年利率1.88%,現為年利率2. │3、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75頁至第│ │ │ │ │日止 │ │72%(0.840% +1.88%) │ 76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77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79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 │3- 4│109年4月6日 │348萬5,000元 │109年1月21日1日向原 │348萬5,000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告申請授信總額度均新│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台幣3000萬元整。約定│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動用期間分別為109年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68頁) │ │ │ │ │1月30日至110年1月30 │ │年利率1.88%,現為年利率2. │3、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81頁至第│ │ │ │ │日止 │ │72%(0.840% +1.88%) │ 82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83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85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 │3- 5│109年5月4日 │1,500萬元 │109年1月21日1日向原 │1,500萬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告申請授信總額度均新│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台幣3000萬元整。約定│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動用期間分別為109年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68頁) │ │ │ │ │1月30日至110年1月30 │ │年利率1.88%,現為年利率2.72%│3、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87頁至第│ │ │ │ │日止 │ │(0.840% +1.88%) │ 88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89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91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 │備註│本附表之違約金約定均為「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 │ │加付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