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董瓊雲
張義豐
被 告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宏義
被 告 王雨心
吳剛魁
律師即王宏智之
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律師
李明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王
宏智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宏
義、被告王雨心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肆萬零捌
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王宏智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宏義、被告王雨心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博怡,
嗣由林謙浩接任之並具
狀聲明
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03頁至第204頁),
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峻灃公司)、王宏義
、王雨心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峻灃公司邀同王宏義、王雨心、被繼承人王宏智
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02 年7月23日起至109年5月4日止陸
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共4,457萬5,160元(借貸時間
、數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下稱
系爭借貸),
迄今仍具本金3,
614萬0,84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
催討返還未果。
惟王宏智已於109年7月21日死亡,經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少家法院)選任吳剛魁律師為其
遺產管理人,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等
法律關係提
起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峻灃公司、王宏義、王雨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吳剛魁律師即王宏智之
遺產管理人則稱:因無人繼承王宏智之權利義務,故系爭借
貸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因王宏智喪失
權利能力而不再繼續發
生,故原告應不得請求遺產管理人於管理遺產範圍內,給付
王宏智死亡後就系爭借貸所生之利息、違約金;如認原告仍
可向遺產管理人請求利息、違約金,請
依職權審酌違約金有
無過高並
予以酌減,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4 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
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㈡、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
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查詢表、綜合授信契約
書、授信動用申請書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10
9頁),而吳剛魁律師經高少家法院選任為王宏智之遺產
管理人乙節,亦有該院109年度
司繼字第4808號
裁定公告
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15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高少
家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876、4808號等卷宗
查核屬實,
是依
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可認原告
就系爭借貸確實對主債務人峻灃公司負有3,614萬0, 849
元之本金債權,又被告迄至
言詞辯論終結,均未能提出峻
灃公司或其餘被告已履行債務之證明,是原告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3,614萬0,849元之本金,當屬有據。
㈢、次就無人承認之繼承,得藉
親屬會議或由檢察官、
利害關
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考量民法第1181條於74年
6月3日修正前規定:「繼承人之
債權人或受
遺贈人,
非於
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
期間屆滿後,得請求清償債權,
或交付遺贈物。」,修正後則改為:「遺產管理人非於第
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
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等節,
併參該條立法理由為:「本條立法意旨,應在限制遺產管
理人,而不在限制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行使
請求權,蓋清償
債務及交付遺贈物,原為繼承人之義務,遺產管理人不過
因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代為履行義務耳。」等語,顯見被繼
承人之債權
人權利,本不因被繼承人「有無繼承人」而有
異或受限,蓋遺產管理人僅係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情況下,
代為履行繼承人之義務而已,是債權人如對被繼承人有未
消滅之主權利存在,則從屬於主權利等類如利息、違約金
之債權,自不因被繼承人死亡後無人承認繼承就當然消滅
,仍當負相關遲延責任。從而,王宏智生前既就系爭借貸
猶積欠原告本金未償,則該本金依系爭借貸所生之利息、
違約金自不因王宏智死亡消滅,是吳剛魁律師辯稱原告不
得向其請求給付王宏智死亡後所生之利息、違約金,並不
可採。
㈣、再系爭借貸之利息及違約金約定詳如附表二所示,顯見如
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時,僅須按月繳付利息,而利率之約
定,已考量借款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而無過高情況,於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時,僅係依逾期期間長短,分別按原利率
之10%、20%計收違約金,相當於債權人收回借款資金再
運用所得孳息之10%、20%,
而非再加計借款本金之10%
或20%,故依前開審酌標準,實
難認有過高情事,自無酌
減事由。是原告請求吳剛魁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宏智之
遺產範圍內與峻灃公司、王宏義、王雨心連帶給付原告未
償本金3,614萬0,84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當屬有據。
四、
綜上所述,被告吳剛魁律師既因擔任遺產管理人而具代王宏
智清償債務之責,則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
法律
關係,請求吳剛魁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宏智之遺產範圍內
與峻灃公司、王宏義、王雨心為主文第1 項之連帶給付,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一】
┌──┬───────┬─────────────────┬──────┬────────────────┬──────────┐
│編號│本金尚欠金額 │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計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1 │395萬5,260元 │自109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59 │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2 │533萬3,324元 │自109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97 │自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1 │330萬8,403元 │自109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09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2 │213萬5,212元 │自109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09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3 │292萬3,650元 │自109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09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4 │348萬5,000元 │自109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0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3-5 │1,500萬元 │自109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 │ │ │ │ │
├──┼───────┴─────────────────┴──────┴────────────────┴──────────┤
│備註│本附表違約金計算利率欄之「上開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
└──┴────────────────────────────────────────────────────────────┘
【附表二】
┌─────────────────────────────────────────────────────────────────────────┐
│㈠長期
擔保借款 │
├──┬───────┬───────┬──────────┬─────────────┬───────────┬─────────────────┤
│編號│借款時間 │原借款總數額 │約定清償方式 │原告主張借款未償數額(新臺│約定利息利率 │相關卷證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幣) │(含計算式) │ │
├──┼───────┼───────┼──────────┼─────────────┼───────────┼─────────────────┤
│1-1 │102年7月23日 │679萬元 │自102年7月29日至117 │395萬5,260元 │依原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1、借據(本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 │
│ │ │ │年7月29日止,自實際 │ │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 │2、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25頁) │
│ │ │ │撥款日起,依年金法,│ │0.67%計算,現為年利率 │3、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27頁) │
│ │ │ │按月攤還本息 │ │1.59%(0.92% +0.67%)。 │ │
├──┴───────┴───────┴──────────┴─────────────┴───────────┴─────────────────┤
│㈡中期借款 │
├──┬───────┬───────┬──────────┬─────────────┬───────────┬─────────────────┤
│編號│借款時間 │原借款總數額 │約定日期 │原告主張借款未償數額(新臺│約定利率(含計算式) │相關卷證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幣) │ │ │
├──┼───────┼───────┼──────────┼─────────────┼───────────┼─────────────────┤
│2-1 │107年2月13日 │1,000萬元 │自107年2月14日至112 │533萬3,324元 │依原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1、借據(本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 │
│ │ │ │年2月14日止,自實際 │ │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 │2、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33頁) │
│ │ │ │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 │2.13%計算,現為年利率 │ │
│ │ │ │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2.97%(0.84% +2.13%) │ │
├──┴───────┴───────┴──────────┴─────────────┴───────────┴─────────────────┤
│㈢國內信用狀融資及營運週轉金借款(108年1月8日、109年1月21日各申請授信總額度3,000萬元) │
├──┬───────┬───────┬──────────┬──────────┬──────────────┬─────────────────┤
│編號│借款時間 │原借款總數額 │約定日期 │原告主張借款未償數額│約定利率(含計算式) │相關卷證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新臺幣) │ │ │
├──┼───────┼───────┼──────────┼──────────┼──────────────┼─────────────────┤
│3- 1│108年12月30日 │366萬7,510元 │108年1月8日向原告申 │330萬8,403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請授信總額度均新台幣│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3000萬元整。約定動用│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49頁至第│
│ │ │ │期間分別為108年1月8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50頁) │
│ │ │ │日至109年1月8日 │ │年利率1.63%,現為年利率2. │3、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 │ │47%(0.840% +1.63%) │ 68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51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52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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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109年3月5日 │270萬9,000元 │109年1月21日1日向原 │213萬5,212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告申請授信總額度均新│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台幣3000萬元整。約定│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動用期間分別為109年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68頁) │
│ │ │ │1月30日至110年1月30 │ │年利率1.88%,現為年利率2. │3、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69頁至第│
│ │ │ │日止 │ │72%(0.840% +1.88%) │ 70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71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73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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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09年3月5日 │292萬3,650元 │109年1月21日1日向原 │292萬3,650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告申請授信總額度均新│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台幣3000萬元整。約定│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動用期間分別為109年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68頁) │
│ │ │ │1月30日至110年1月30 │ │年利率1.88%,現為年利率2. │3、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75頁至第│
│ │ │ │日止 │ │72%(0.840% +1.88%) │ 76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77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79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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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109年4月6日 │348萬5,000元 │109年1月21日1日向原 │348萬5,000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告申請授信總額度均新│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台幣3000萬元整。約定│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動用期間分別為109年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68頁) │
│ │ │ │1月30日至110年1月30 │ │年利率1.88%,現為年利率2. │3、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81頁至第│
│ │ │ │日止 │ │72%(0.840% +1.88%) │ 82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83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85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
│3- 5│109年5月4日 │1,500萬元 │109年1月21日1日向原 │1,500萬元 │每筆動用期限均不得超過6個月 │1、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35頁至第│
│ │ │ │告申請授信總額度均新│ │,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48頁) │
│ │ │ │台幣3000萬元整。約定│ │清償。利率之計算方式依原告之│2、綜合授信契約書(本院卷第55頁至第│
│ │ │ │動用期間分別為109年 │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68頁) │
│ │ │ │1月30日至110年1月30 │ │年利率1.88%,現為年利率2.72%│3、授信動用申請書(本院卷第87頁至第│
│ │ │ │日止 │ │(0.840% +1.88%) │ 88頁) │
│ │ │ │ │ │ │4、借據(本院卷第89頁) │
│ │ │ │ │ │ │5、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91頁) │
│ │ │ │ │ │ │6、利率歷史資料表(本院卷第93頁) │
│ │ │ │ │ │ │7、授信約定書4份(本院卷第95頁至第 │
│ │ │ │ │ │ │ 109頁) │
├──┼───────┴───────┴──────────┴──────────┴──────────────┴─────────────────┤
│備註│本附表之違約金約定均為「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
│ │加付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