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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恒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翠文 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穎律師 被   告 太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 訴訟代理人 黃千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