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恒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翠文
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穎律師
被 告 太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
訴訟代理人 黃千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