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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尤莉 訴訟代理人 施汎泉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天安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