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86號
被 告 許立經
陳憲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被上訴人與上訴人2人各別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
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
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自非得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
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上訴人之抵押權所
擔保之
債權金額分別定之。而上訴人2人對被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