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榮駿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杏如
訴訟代理人 蘇秀雅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
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
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
嗣後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公
告於本院網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108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裁定之公告列印資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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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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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燁興│榮駿│兆豐│020026│45,690│108 │YH70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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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高雄│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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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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