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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榮駿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杏如 訴訟代理人 蘇秀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後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公 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08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裁定之公告列印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5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臺幣)│ │ │ │ ├─┼──┼──┼──┼───┼───┼──┼────┼─┤ │00│燁興│榮駿│兆豐│020026│45,690│108 │YH702728│ │ │1 │企業│報關│商業│610 │元 │年6 │5 │ │ │ │股份│有限│銀行│ │ │月15│ │ │ │ │有限│公司│高雄│ │ │日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吳 │ │ │ │ │ │ │ │ │ │林茂│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