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鑫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岳霖
上列
當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而於交付他
人前即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0 號、第
356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將
上
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在未轉讓他人以前,
同時兼有票據權利人及票據
債務人兩種身分,是票據法第19
條第1 項所謂票據權利人應包括尚未將票據交付與他人之發
票人在內。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而於交付他人
前即遺失,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
司催字第360 號、第35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
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12月16日公告該裁
定於法院網站,至109 年4 月16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
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2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
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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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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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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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鑫森有限│空白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000,000 │108年10月 │QD0000000 │ │
│ │公司 │ │行光華分行│ │元 │25日 │ │ │
│ │吳岳霖 │ │ │ │ │ │ │ │
├──┼────┼───┼─────┼──────┼─────┼─────┼─────┼──┤
│002 │鑫森有限│空白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000,000 │108年10月 │QD0000000 │ │
│ │公司 │ │行光華分行│ │元 │15日 │ │ │
│ │吳岳霖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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