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黃文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月7 日公告於本院 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 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 │附表: │ ├────────┬───┬───────┬───────┬──────┬───────┬─────┬─┤ │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新臺幣) │(民國) │ │考│ ├────────┼───┼───────┼───────┼──────┼───────┼─────┼─┤ │晟采設計有限公司│空白 │玉山商業銀行大│0000000000000 │1萬5,980元 │108年12月17日 │DA0000000 │ │ │陳雪華 │ │昌分行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