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黃文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4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
票),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月7 日公告於本院
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7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
查核屬實,是聲請人
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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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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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新臺幣) │(民國)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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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采設計有限公司│空白 │玉山商業銀行大│0000000000000 │1萬5,980元 │108年12月17日 │DA0000000 │ │
│陳雪華 │ │昌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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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