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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提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誠 訴訟代理人 吳琦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8 年12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 司催字第38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4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08 年12月9 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3日將之 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 紙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帳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 │ 1 │提碁股份│玉山商業│恆輝建設│0000-000 │108年10月 │343,350元 │DA0000000 │ │ │有限公司│銀行北高│有限公司│-014905 │1日 │ │ │ │ │陳崇誠 │雄分行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