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提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崇誠
訴訟代理人 吳琦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
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8 年12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
司催字第38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4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08
年12月9 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3日將之
公告於網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 紙為
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
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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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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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帳號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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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碁股份│玉山商業│恆輝建設│0000-000 │108年10月 │343,350元 │DA0000000 │
│ │有限公司│銀行北高│有限公司│-014905 │1日 │ │ │
│ │陳崇誠 │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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