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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泓春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蓬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9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已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 度司催字第3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 10月23日公告本院網站,至109年2月23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 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泓春報關有限│空白 │台灣銀行苓│000000000000│397,526元 │108年10月5日 │AN0000000 │ │ │ │公司 │ │雅分行 │ │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