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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和平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9 年2 月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 司催字第38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4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09 年1 月31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9 年2 月5 日將之 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 紙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2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黃詩桓(芯四│和平儀器有│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9,768元 │108年11月30日 │DF0000000 │ │ │ │季診所) │限公司 │業銀行北高│ │ │ │ │ │ │ │ │ │雄分行 │ │ │ │ │ │ ├──┼──────┼─────┼─────┼──────┼────────┼───────┼──────┼───┤ │002 │四季台安醫院│和平儀器有│兆豐商業銀│000000000 │232,448元 │108年11月30日 │TA0000000 │ │ │ │ │限公司 │行三民分行│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