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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御城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男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依 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並已聲請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 票1紙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 催字第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經本院依聲 請人之聲請,於109年2月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9 年6月6日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 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在卷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 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御城土木工程│成峰國際實│聯邦商業銀│000-00-00000│ 150,822元 │ 109年1月10日 │ UA0000000 │ │ │ │有限公司廖國│業有限公司│行五甲分行│03 │ │ │ │ │ │ │男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