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萬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解振弘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
人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 109
年2 月12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 年2 月18日公告該
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
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
9 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
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
月內之109 年6 月19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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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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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谷源│萬攏│彰化│030024│104,68│108 │CH156087│ │
│1 │塑膠│科技│商業│300 │5元 │年12│7 │ │
│ │股份│有限│銀行│ │ │月31│ │ │
│ │有限│公司│鳳山│ │ │日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王 │ │ │ │ │ │ │ │
│ │森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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