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森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正森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9 年7 月28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號
裁定准予
公示
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9 年2 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
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宣告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
請人於109 年2 月11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9 年2
月13日將之公告於網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
頁面1 紙在卷
足憑,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
閱屬實。核
本件所定4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13
日屆滿,
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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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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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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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森展工│空白 │臺灣中│891010│97,125元 │109 年1 │0000000 │ │
│ │程有限│ │小企業│25056 │ │月30日 │ │ │
│ │公司 │ │銀行小│ │ │ │ │ │
│ │陳正森│ │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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