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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森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森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9 年7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9 年2 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 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 請人於109 年2 月11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9 年2 月13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 頁面1 紙在卷足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 閱屬實。核本件所定4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13 日屆滿,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8號│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森展工│空白 │臺灣中│891010│97,125元 │109 年1 │0000000 │ │ │ │程有限│ │小企業│25056 │ │月30日 │ │ │ │ │公司 │ │銀行小│ │ │ │ │ │ │ │陳正森│ │港分行│ │ │ │ │ │ └──┴───┴───┴───┴───┴─────┴────┴────┴──┘